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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54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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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主旨: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