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依本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為新臺幣4萬元)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二、營業人提供網路連線遊戲玩家遊戲幣交易服務,遊戲幣買賣雙方均為自然人且經查明該營業人對該等買賣雙方之實名身分資訊設有驗證機制,其要求賣方先交付遊戲幣及買方先支付價金係基於履約保證,並於網路交易平臺揭示買賣雙方對遊戲幣與新臺幣換算比值者,可提供下列各款資料,按收付價款差額課徵營業稅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
(一)交易服務明細表,應包含可對應買賣雙方每筆交易服務之買賣雙方身分資料(例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足以辨認身分之金融帳戶等)與收付遊戲幣之交易日期、名稱、數量、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之金額,並保存相關佐證文件。
(二)收付買賣價金及收取交易服務費用資料,例如買賣雙方及營業人之金融帳戶、支票、匯款單或電子支付帳戶收付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