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行政法人視同政府機關免徵印花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06099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行政法人法第2條及其立法理由,行政法人為執行涉公權力行使之特定公共事務之公法人,適用印花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之規定時,視同政府機關:

一、其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得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二、其使用之公有房地,自114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使用之自有房地,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自同年(期)起,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