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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3年版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6507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全文檔案:
財政部113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0700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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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3年8月27日以前發布之貨物稅、菸酒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不包括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部分)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3年版「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4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3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3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3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