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
一、修正本部99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904709660號函、102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204532820號函、103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令、103年11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107年8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號令、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569550號令及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二、本部75年8月15日台財稅第7562653號函、88年1月7日台財稅第881894378號函、88年8月10日台財稅第881932458號函、89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90452112號函、9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582號函、91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4525號函、91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611號函、92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071734號函、98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804738170號函、104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號函及本部賦稅署97年1月7日台稅六發字第09704505630號函,僅適用於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6月30日以前之房屋稅案件。
三、本令自113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