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新增個人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以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投資並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專案者,自前開股份、出資額持有期間或專案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當年度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