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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表揚優良專責報關人員選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3100727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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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為提升專責報關人員服務品質,強化其自律能力,鼓勵其敬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專責報關人員,指服務於報關業,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

三、 專責報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參加優良專責報關人員之選拔:
(一)執行專責報關業務滿三年以上,並繼續執業中。
(二)申請之前一年度所簽證之進出口報單(不含轉運申請書)在五百份以上,且年錯單率(簽證錯單數量與簽證報單總數相比)未超過千分之一。
(三)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
(四)申請之前一年度未受警告或罰鍰處分。

四、 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受理申請選拔優良專責報關人員,應依下列評選方式每年辦理一次:
(一)依據申請者之簽證報單數量、錯單率及年資進行綜合評分。
(二)依據附表一所列級距,分別給予前款三項評選項目相對應之分數,以三項分數加總後之總分數,作為評選標準。
(三)總分數相同者,依次先比錯單率,由錯單率較低者獲選;錯單率相同者,再比簽證報單數量,由簽證報單數量較多者獲選;簽證報單數量亦相同者,再比年資,由年資較長者獲選。
各關依前項評選方式擇取前三名,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薦送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報請財政部核定。薦送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推薦表(附表二)及其電子檔。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統計表及計算表等資料。

五、 經財政部核定為優良專責報關人員者,由財政部頒獎表揚。
前項優良專責報關人員,如經查得不符申請選拔資格,或自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受停止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執業登記處分者,各關應函送關務署報請財政部註銷其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