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
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
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
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含所得稅
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應納
稅額;另獨資、合夥組織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者,應就其申報案
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 稻米批發;農產品(花卉)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活體家畜、家禽)批發市場承銷;
農產品(果菜)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家畜及家禽肉品)批發市場承銷;農產品(魚
)批發市場承銷………………………………………………………………………………1%
(二) 豆類、麥類及其他雜糧買賣;國產菸酒批發;進口菸酒批發;金(銀)條、金(銀)塊
、金(銀)錠及金(銀)幣買賣;菸酒零售;米零售;計程車客運……………………2%
(三) 未分類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其他動植物油脂製造;其他碾穀;動物飼品製造;粗製
茶;精製茶;成畜批發;成禽批發;魚類批發;其他水產品批發;麵粉批發;鹽批發;
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其他回收物料批發;水產品零售;汽油零售 ……………… 3%
(四) 農、林、漁、牧業(農作物採收除外);大理石採取;金屬礦採取;紡紗業(瓊麻絲紗
(線)紡製;韌性植物纖維紡前處理除外);織布業(玻璃纖維梭織布製造;麻絲梭織
布製造除外);織帶織製;針織外衣、襯衫製造;針織毛衣、毛褲製造;其他針織外衣
製造;針織內衣製造;束衣製造;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竹製品製造;堆肥處理;蛋類
買賣;動物飼品批發;刷子、掃帚批發;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買賣;液化石油氣
批發;桶裝瓦斯零售;寵物飼品零售;遊覽車客運;汽車貨櫃貨運;搬家運送服務;其
他汽車貨運;代他人管理出租市場;綠化服務;未分類其他組織 …………………… 4%
(五) 矽砂採取;砂石採取;冷凍冷藏水產製造;豆腐(乾、皮)製造;其他豆類加工食品製
造;代客碾穀;紅糖製造;毛巾物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皮革及毛皮整製
;整地、播種及收穫機械設備製造;拉鍊製造;綜合商品批發;蔬菜買賣;水果買賣;
畜肉買賣;禽肉買賣;豆腐批發;豆類製品零售;絲織、麻織、棉織、毛織品買賣;家
用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賣;金(銀)飾買賣;合板批發;砂石批發;柴油買賣;汽車
輪胎買賣;超級市場;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有商品進、銷貨行
為);雜貨店;未分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零售攤販業;團膳承包;學校營養午餐供應
;影片及電視節目業(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除外);代他人管理出租展
示場;相片沖洗;複合支援服務……………………………………………………………5%
(六) 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業(鍋爐、金屬貯槽及壓力容器維修及安裝;船舶維修;航
空器維修除外);受污染土地整治;營建工程業(住宅營建;納骨塔營建;其他建築工
程;冷凍、通風、空調系統裝修工程;其他建築設備安裝除外);加盟連鎖式便利商店
(無商品進、銷貨行為);餐盒零售;短期住宿業;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代理及發
行;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廣播業;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不動產投資開發;廣告業
(其他廣告服務除外);商業設計;燈光、舞台設計服務………………………………7%
(七) 納骨塔營建;保健營養食品買賣;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報關服務;船務代理;停車場
管理;運輸公證服務;倉儲業;電信業;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入口網站
經營、資料處理、主機及網站代管服務業;其他資訊服務業;貨幣中介業(其他貨幣中
介除外);其他金融服務業(其他民間融資、投資有價證券除外);人身保險業;財產
保險業;再保險業;保險輔助業(財產保險經紀及人身保險經紀除外);證券業;期貨
業;其他未分類金融輔助;土地開發;積體電路設計;專門設計業(商業設計除外);
其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
賃業;人力仲介業;人力供應業;旅行及相關服務業;信用評等服務;吃到飽餐廳…8%
(八) 連鎖速食店;餐廳;咖啡館;飲酒店;視唱中心(KTV);視聽中心 …………………9%
(九) 電力供應業;商品批發經紀業;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有娛樂節目餐廳;其他民間
融資;財產保險經紀;人身保險經紀;證券投資顧問;其他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不
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
計除外);未分類其他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農、
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指導;信用調查服務;汽車駕駛訓練;其他未分類教育
;其他教育輔助服務;醫學檢驗服務;彩券銷售;有侍者陪伴之茶室;有侍者陪伴之咖
啡廳;有侍者陪伴之酒家、酒吧;有侍者陪伴之舞廳;有侍者陪伴之夜總會;有侍者陪
伴之視唱、視聽中心;電動玩具店;小鋼珠(柏青哥)店;美甲美睫服務;豪華理容總
匯;其他美容美體服務;美姿禮儀造型設計;寵物照顧及訓練 ………………………10%
(十) 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6%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三、 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
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繳清應納稅款(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
納應納稅額),以收擴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 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
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
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
,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 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其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
商號者,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
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
標準予以核定;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
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
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
用本要點。
六、 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
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
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 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損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
百條之規定計算;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
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損益,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之五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
業要點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 營利事業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所得稅法第七十
一條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應納之結算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其
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視為符合第二點規定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
應納稅款,可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嗣後營利事業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
如期繳納者,應改按一般申報案件辦理。
九、 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一) 自有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二) 其他貨幣中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自有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轉租賃;專業考試
補習教學;醫院;產後護理機構;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
工作服務業。
(三) 電力供應業;商品批發經紀業;多層次傳銷(佣金收入);停車場管理;電視節目製作
;電視節目代理及發行;廣播節目製作及發行;廣播電台經營;無線電視頻道經營;衛
星電視頻道經營;金融租賃;其他民間融資;財產保險經紀;人身保險經紀;其他投資
顧問;土地開發;不動產投資開發;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銷;法律服務業;管理顧問
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未分類其他技術檢測及
分析服務;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環境顧問;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指
導;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信用調查服務;
汽車駕駛訓練;其他未分類教育;其他教育輔助服務;醫學檢驗服務等全年營業收入淨
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所得稅法第四條之
四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
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四) 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
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五) 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
(六) 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七) 逾期申報案件。但依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
稅款或無應納稅額者,可適用本要點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
無但書規定之適用)。
十、 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
(一)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 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
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四) 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
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十一、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經自行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者,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
織合夥人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應分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並依所
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如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之盈餘,應依同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
取稅款。
十二、 營利事業一百十三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
之規定辦理。
十三、 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
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
機開立統一發票,自一百零三年度或變更年度起至一百十二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
款規定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一) 經申請核准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
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
限。
(二)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
(三) 所稱「經營零售業務」,指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
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
十五、 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