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利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招商文件公開閱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
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首次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辦理招商文件公開閱覽:
(一)
重大公共建設。
(二)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三)
依本法第九條之一有償取得公共服務。
(四)
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
三、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閱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招商文件之草案:
(一)
公告事項。
(二)
申請須知。
(三)
投資契約;含興建、營運基本需求書。
(四)
附錄;含先期計畫書。但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三項辦理者,無須含先期計畫書。
四、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應將公開閱覽之案件名稱、期間、地點及閱覽人陳述意見期限,登載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五、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應將第三點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前點閱覽人陳述意見期限,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三個工作日。
第一項公開閱覽文件,得由閱覽人抄寫、複印及下載。
六、
主辦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負責公開閱覽意見之彙整及處理。
七、
主辦機關應參酌公開閱覽之意見訂定招商文件,並將公開閱覽意見處理結果,於閱覽人資料去識別化後,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八、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辦理案件,於初審通過後首次辦理公告徵求申請人前,準用第二點至前點規定辦理公開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