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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十二年度所得資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6702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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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並便利國內營利事業、
    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一百十二年度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該年度所得資料,及統一稽徵機關
    提供所得資料之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作業期間為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三、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相關申報憑單(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生技醫藥
    產業發展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專用)、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
    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
       1.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核發留
         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前目規定之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一百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
         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但於一百十二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
         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一百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得以其合於前款規
       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款第一目規定之
       憑證,於本試辦作業期間,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五、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
    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所查得資料以
    外之其他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
    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