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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型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比照適用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06283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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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或將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由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如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該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稅要件,該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比照同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