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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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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6點規定如下:

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
(一)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3點至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二)本令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