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文化部103年10月22日文版字第1033028241號函影本乙份。 定義「雜誌」為「指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本部112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