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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雜誌定義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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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文化部103年10月22日文版字第1033028241號函影本乙份。
定義「雜誌」為「指具備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
(本部112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