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員工,由從屬公司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給與控制公司員工獎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控制公司應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費用,及認列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控制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並認列其對從屬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
二、前點控制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控制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