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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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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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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