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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18條及第65條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2101450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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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於貨物放行翌日起6個月內向海關申請退稅,經海關審認同時符合關稅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先放後核而有應退稅款者,及第65條溢徵或短退稅款情事,應依關稅法第65條第3項計息退稅規定辦理。
二、廢止本部關務署103年1月3日台關業字第102102736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