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12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204507770號令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
一、廢止本部89年4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189號函、90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60144號函及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
二、修正本部94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8120號函規定如下:「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三、本令自112年2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