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規範本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等具有影音錄存功能器材(以下簡稱密錄器)
及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以維護本關關員執行勤務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關關員因執行公務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不論攝錄器材係屬公有或私人財產,均受本要點
之規範。
三、密錄器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關關員執行公務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即應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
(二)密錄器應於出勤前測試,確保功能正常;無法正常運作時,應即時報告主管辦理報修,攜行備用密錄器出勤,
並登載於密錄器領用記錄簿備查。
四、影音資料之建檔、保存流程及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檔:
1.各分關(組)應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負責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及受理調閱複製之申請。
2.本關關員於勤務結束後,應將查獲毒品、槍枝、危安物品等重大緝私案件或依個案研判有必要保存之影音資料
轉入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保存,確認備份完成,始得清除密錄器記憶卡資料,並建立影音資料目錄清冊(
以下簡稱目錄清冊,如附件一)。
3.非屬上述之影音資料,不須轉移保存,暫存於記憶卡內,俟其錄滿後,自動覆寫消除。
(二)保存流程:
1.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
2.建立影音資料專用資料夾。
3.依年度、月份及日期建立資料夾。
4.檔案名稱之命名以至少具西元年月日八碼加上相關案號為原則。
5.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進行資料雙向備份。
6.因故無法完成建檔,應即報告主管,並於目錄清冊註明。
(三)保存期限:
1.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保存三個月。除因調查
違法行為或未結案件,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並應於目錄清冊記載銷毀
時間及銷毀人員。
2.目錄清冊、執勤使用微型密錄器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二)及影音資料調閱或
複製紀錄清冊(以下簡稱紀錄清冊,如附件三),自影音資料調閱或複製之日起,應以電子檔或紙本形式保存
三年,以備查考。
五、 申請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及使用,應恪遵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
因執行公務所取得之影音資料,非經主任(組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得擅自複製或洩
漏。
(二)民眾檢舉或其他公務必須調閱或複製者,應填具申請表,敘明具體事由及用途,簽陳主任(組長)或相當職務
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約定時間由主管或其指定管理人員會同閱覽,或辦理複製,複製完成並請申請
人簽收。
(三)各單位經核准受理調閱或複製時,應即填具紀錄清冊,以備查考。
六、 使用影音資料提供新聞媒體輿情說明、辦理預防宣導或教育訓練等公務事項時,應經主任(組長)或相當職務以
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可提供。
七、 執行本要點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懲處及相關法令究責:
1.未經核准,擅自調閱、複製、使用或銷毀影音資料。
2.隱匿或洩漏影音資料。
(二)本關企考單位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進行稽核,執行本要點成效優良者,管理人員得依關務人員獎懲辦法予以
簽報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