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1: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