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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前段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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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