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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汽車買賣業領用第二類試車牌照使用牌照稅計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910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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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及申領汽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第2點第2款規定,申領限懸掛於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以下汽車之第二類試車牌照者,其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附表1就「汽缸總排氣量4,200立方公分」及附表4就「馬達最大馬力414英制馬力(HP)或420.2公制馬力(PS)」自用小客車所定稅額,按日計算。但其屬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依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