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18條第3項序文所定「不得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之令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110302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關稅法第18條第3項序文所定「不得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指進口貨物於放行前經海關審查認定有該條第3項所定各款情事者,不得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倘進口貨物於放行前未經海關審查認定有該條第3項所定各款情事,而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俟貨物放行後始發現有第3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海關應依第1項規定進行事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