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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18條第3項序文所定「不得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之令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110302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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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18條第3項序文所定「不得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指進口貨物於放行前經海關審查認定有該條第3項所定各款情事者,不得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倘進口貨物於放行前未經海關審查認定有該條第3項所定各款情事,而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俟貨物放行後始發現有第3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海關應依第1項規定進行事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