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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第五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會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1037933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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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辦理第五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
    甄選作業,特建置第五屆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為任務編組,於甄選前成立,並於完成甄選事宜且由本部指定發
    行機構後解散。

三、本會任務如下:
    ()決定評審項目及比重、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
    ()辦理發行機構之甄選。
    ()協助本部解釋與評審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分
    別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部聘兼或
    派兼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遺缺得由本部另
    行聘兼或派兼之:

    ()就本甄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
        之利益。

    ()本人或配偶與受甄選銀行及其關係企業、前開組織所成立之組織
        或該等銀行、企業、組織之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

    ()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受甄選銀行檢具具
        體事證向本部提出,經本部查證屬實。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行之。

八、本會工作人員對於委員評審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後
    ,並將評審結果送交本部公告之。

九、本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甄選過程,應保守秘密。甄選
    後亦同。

    前項人員對於甄選結果,於未正式對外公告前,應保守秘密。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及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