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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1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903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8月26日以前發布之房屋稅及契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1年版「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2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1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處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1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1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