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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11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6900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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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7月18日以前發布之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1年版「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2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1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稅務處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1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1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