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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試辦自由貿易港區優良事業認證及便捷措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交航字第11100256262號;台財關字第111102263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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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達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分級管理目標,並給予自由港區優良事業(以下簡稱優良事業)相關便捷措施,於自由港區內試辦自由港區事業分級管理措施,提供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海關及自由港區事業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二、自由港區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管理機關申請優良事業認證:
(一)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前款以外之自由港區事業,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三年以上,且近六個月內有營運實績。
2、最近二年內無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設管條例)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處分之紀錄。
3、最近二年內無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紀錄。
4、最近一年內無依設管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處分之紀錄。
5、最近一年內所屬員工無依設管條例第四十四條處分之紀錄。

三、申請優良事業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紙本一式二份及儲存電子檔之光碟一份)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2、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函(證)影本。
3、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影本。
(二)前款以外之自由港區事業:
1、申請書。
2、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函(證)影本。
前項文件未齊備者,經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四、管理機關受理優良事業認證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後,函請所在地海關就自由港區事業申請認證應具備之條件表示意見。
(二)審查確認自由港區事業符合第二點條件後,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所在地海關。
管理機關應自收件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業;未能於一個月內審查完成者,得於該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原審查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五、優良事業認證有效期限為二年。
優良事業得於認證有效期限屆滿之一個月前,檢具第三點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管理機關重新申請認證,由管理機關依前點第一項程序進行審查。

六、海關對於優良事業得採取下列便捷措施:
(一)最低之實地查廠次數或比率。
(二)貨物輸往課稅區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F2報單階段),及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加工後之貨物運回(F4報單階段)之最低文件審查及貨物查驗比率。
(三)倉儲設備及貨物管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海關申請進儲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及未稅成車之拆換零件無須專區存放:
1、設有經海關核可之倉儲設備,貨物儲位、移倉異動及進出倉庫等均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含二十四小時無死角即時監視影像及具有存檔三十天功能)作業流程。
2、所有進儲貨物外箱或外包裝均應黏貼條碼(Bar-code)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RFID Tag)。
3、條碼標籤標示內裝貨物之貨名、料號、規格、型號、數量、隸屬貨物倉儲性質。
4、提供海關條碼讀取(Bar-code Reader)或無線射頻辨識系統電子標籤讀取機(RFID Reader)現場讀取,並將儲位、帳冊與海關電腦連線,供海關遠端稽核。
(四)自國外進儲委託課稅區廠商進行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得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免進儲自由港區事業,逕輸往課稅區(即以F1報單通報,納稅辦法申報9E方式)進行修理、檢驗、測試。

七、優良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機關應廢止其優良事業認證: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條件申請取得優良事業認證,經海關通知停止或廢止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
(二)違反設管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經海關依同條例相關規定裁處;或違反設管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海關依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裁處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廢止優良事業認證,應通知該事業,並副知所在地海關。事業自廢止處分送達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