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3條第2項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以下簡稱重大範圍)之租稅優惠立法目的及租稅公平原則,有關擬適用促參法第36條至第40條租稅優惠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財務評估、認定範圍及時點處理方式,規定如下:
一、促參案件前置作業階段無須將達重大範圍之租稅優惠納入財務計畫試算:促參法第36條至第40條租稅優惠屬獎勵性質,主辦機關於促參個案前置作業規劃階段,無須將該等租稅優惠條件納入財務評估項目。
二、附屬事業投資額度及內容不納入重大範圍:重大範圍規定之項目包含各該公共建設投資總額、樓地板(開發)面積或營運內容(如污水處理量)等,非僅依投資金額予以認定;促參法第41條明定,民間機構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促參法第3章融資及租稅優惠規定,民間機構投資之附屬事業非屬重大範圍之租稅優惠鼓勵對象,爰主辦機關就促參案重大範圍認定,不包含附屬事業之投資額度及內容。
三、重大範圍之認定以公告時之規定為準:租稅優惠係為鼓勵民間機構投入屬符合重大範圍規定之公共建設,公告時未符重大範圍規定之促參案件,縱嗣後實際投資達重大範圍規定,或簽約後因重大範圍規定修正而實際投資達修正後之規定,仍非屬重大範圍之公共建設,而不適用租稅優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