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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及汽、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財字第11101638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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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奉行政院核定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機動調降汽油及柴油貨物稅應徵稅額,並延長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應徵稅額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2月7日院臺財字第1110163810號函(附影本)辦理。
二、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機動調降下列貨品貨物稅應徵稅額如下:
(一)汽油:自每公秉新臺幣(下同)6,830元調降為4,830元。
(二)柴油:自每公秉3,990元調降為2,490元。
三、前報奉行政院110年12月1日院臺財字第1100038590號函核定,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機動調降卜特蘭一型水泥貨物稅自每公噸320元調降為160元。茲延長調降上開水泥貨物稅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