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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代徵人未依限繳納稅款如無侵占意圖且已繳清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665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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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已代徵稅款,如經查明代徵人確無侵占代徵稅款之意圖且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已依規定繳清,又其金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後段及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論處。
(本部100年3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2440號令修正本函,刪除「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後段及」文字)
(本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45907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