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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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業人向法院等拍定或承受應課徵營業稅貨物其進項稅額憑證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5652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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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主旨:檢送修正「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格式及填表說明乙份請依式使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部北區國稅局105年5月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716號函辦理。
(本部111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659951號令廢止本函,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