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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健保藥局及各縣市衛生局(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徵用之家用快篩試劑徵免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1045795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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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包裝有「政府專用」貼紙)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