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2:2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國營事業配合政府活化運用土地政策,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約定於興建完成就分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簡稱房地)辦竣所有權登記後,再由建設公司買回國營事業分得之房地,其約定價款含附買回房地價款,該契約係以建設公司取得全部土地以興建房屋銷售為目的,嗣建設公司於105年1月1日以後自國營事業買回之房地,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