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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之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111002464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附件-自行具結原產地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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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進口合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第四章規定之原產貨品,進口日期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該協定停止施行前,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得以尼加拉瓜共和國工商部出口貿易中心(CETREX)核發之一般性原產地證明書及進口商自行具結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替代該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辦理通關。
(財政部111年6月28日台財關字第1111016009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