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110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於111年1月1日施行後,執行中案件尚未執行之程序,應依程序從新原則辦理。
二、屬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適用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中: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依新規定徵求民間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主辦機關已完成政策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審核:依新規定成立甄審會,續辦審核。
(三)主辦機關尚未完成政策需求評估:依新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其適用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中: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依新規定徵求民間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主辦機關已完成政策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初審:依新規定續辦初審,審查並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主辦機關尚未完成政策需求評估:依新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四)主辦機關已完成初審:依新規定續辦公開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