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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本部110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施行後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11025533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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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110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於111年1月1日施行後,執行中案件尚未執行之程序,應依程序從新原則辦理。
二、屬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適用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中: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依新規定徵求民間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主辦機關已完成政策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審核:依新規定成立甄審會,續辦審核。
    (三)主辦機關尚未完成政策需求評估:依新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其適用方式如下:
    (一)主辦機關辦理政策公告中: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依新規定徵求民間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二)主辦機關已完成政策需求評估,尚未完成初審:依新規定續辦初審,審查並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三)主辦機關尚未完成政策需求評估:依新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四)主辦機關已完成初審:依新規定續辦公開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