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且屬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第二項規定,得於給付上開我國來源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依該淨利率計算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前點規定之申請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理稽徵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國稅局。
三、淨利率之核定方式
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一點所列我國來源收入,依下列規定核定其淨利率:
(一)可提示合約、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者,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
(二)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款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實際負擔第一點所列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已簽署生效之合約(含中譯本)。
(三)外國營利事業營業內容說明。
(四)外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證明文件。
五、所得稅課徵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第一點所列我國來源收入,並依第三點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計算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