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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委員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促字第1102552768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推動促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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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置具專業性及公正性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委員參考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以下簡稱促參)案件甄審、履約爭議協調或推動促參業務選任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委員人選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實際參與促參經驗。
    (二)專長領域與促參執行相關。
    (三)品德操守良好,且未有第七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
    (四)非現任民意代表身分。
 
三、委員人選得由下列機關推薦:
    (一)本部。
    (二)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欲推薦人選,應經主辦機關審查符合前點資格後,納入主辦機關推薦人選併同推薦。

四、機關推薦委員,應由委員人選填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委員參考名單資料庫意願調查表(以下簡稱意願表),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部推薦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意願表,於指定網站登錄資料後,納入本資料庫。
    (二)主辦機關推薦者,經主辦機關審查後,將意願表函送本部並於本部指定網站登錄資料,經本部檢視意願表及登錄資料無誤後,納入本資料庫。
    前項意願表及登錄資料如有缺漏、不合程式或疑義者,由本部通知委員人選或主辦機關限期補正或說明。未依限辦理者,不納入本資料庫。

五、委員資料異動方式如下:
    (一)本部推薦者,由本部定期轉知委員檢視資料。
    (二)主辦機關推薦者,由本部定期函請主辦機關轉知委員檢視資料。
    (三)由委員不定期自行檢視資料。
    前項資料異動,應由委員或推薦機關將異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登錄本部指定網站,經本部確認後,完成異動。

六、本資料庫中之委員自納入本資料庫之次日起算有效期三年,推薦機關得於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經洽詢委員意願後,至本部指定網站以電子化方式辦理續行推薦作業。
    主辦機關逾期未辦理前項續行推薦作業,且經本部通知仍未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由本部將委員資料自本資料庫移除。

七、委員經本部或主辦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部主動或經主辦機關通知本部後,將其資料自本資料庫移除:
    (一)死亡。
    (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背法令,經檢察官起訴、在緩起訴期間或判決有罪確定。
    (五)其他足認不適擔任委員任務。

八、委員疑有前點各款情形之一或為民意代表者,本部得主動或經主辦機關通知後,將其暫時移離本資料庫,待查明釐清後,再由本部辦理移除或重行納入本資料庫事宜。

九、本要點生效後,依原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要點及原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人選參考名單資料庫管理及維護作業要點完成推薦之專家學者及協調委員人選名單得繼續沿用。
    前項專家學者及協調委員人選名單沿用期限,由本部另定之。

十、本資料庫由本部公開於本部資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