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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得列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0639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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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貴中心(編者註: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110年11月8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418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