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0年9月15日以前發布之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0年版「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0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0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0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