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依「國產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發給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者之獎勵金,其受領者所得稅徵免疑義乙案。說明:二、農糧署依旨揭計畫發給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者之獎勵金,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者為個人,該獎勵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受領者為產銷班:1、產銷班如符合本部89年3月1日台財稅第890451861號函有關「銷售農民利用自己之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穫之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營業登記之要件,其受領之獎勵金,核屬參與農業產銷班之農民取自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2、產銷班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應認屬營利事業,其受領之獎勵金,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稅。發放單位應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08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