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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對公設保留地貸款展延期間之利息採權責發生制認列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977133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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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擬對部分政府機關,因受財政預算編列限制,未能依計畫如期償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貸款,比照九二一地震受災戶貸款,暫免提存應收利息乙案。說明︰二、公共設施保留地貸款與地震受災戶貸款性質不同,無法比照辦理。貴行若與借款之政府機關協議展延,並於展期期間內,以對內停止計息方式處理,則該展延期間之利息,得自展延期限屆滿後,依與借款機關之分期償還約定,採權責發生制分期認列依約償還部分之利息收入,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