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貴會建議對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原有貸款展延案之利息帳務處理訂定一致之作業方式乙案。說明︰二、有關展延期間之房貸利息處理方式乙節,如銀行除自行評估貸款利息可望收回者外,採對內停止計息方式處理,則該展延期間之利息,本部同意得自展延期限屆滿後,依銀行與受災戶之分期償還約定,採權責發生制分期認列利息收入,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三、有關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房屋毀倒並經銀行承受建物部分貸款餘額者,其建物部分貸款餘額得予轉銷呆帳乙節,原則同意。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