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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適宜存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項目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稽字第1101022337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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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二、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及其他廢料。
三、動物活體。
四、其他經海關認為不適宜儲存物流中心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