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出租機關)應於每
年年度開始,於前一年度孳息收入完成出納收款後即繕製欠租清冊,
並於每年二月底前擬定催收計畫報本署備查。
應收款項經出租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
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註銷
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
彙案方式,報本署轉報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
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
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元計列。
二、(催收)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應收款項之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以下合稱債務人),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
賃作業程序第六十五點第一項規定程序催收。
出租機關對於積欠應收款項其租金已達法定期數之總額,而租賃關係
仍存續之債務人,以雙掛號函通知債務人限期繳納,逾期未繳或未申
請辦理分期付款,依租約約定終止租約並續處催收事宜。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果如未完全受償,應即聲請法院就未獲償部分發
給債權憑證。
三、(註銷)
下列情形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由出租機關逐案或彙案報本署轉報審計
部註銷應收款項:
(一)債務人行方不明或公司解散、停業致無法收訖者,依註銷作業
規定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二)以後年度發現帳載錯誤者,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七款規定
,敘明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三)應收款項列帳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且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
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一款、第十二款規定,敘明原因及
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四)其他特殊情形者,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二款規定,敘明
原因及檢同有關證件報核。
四、(管理)
出租機關應依下列方式管理債權憑證:
(一)取得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債權憑證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
應向法院聲請更正。
(二)債權憑證正本應由專人列冊保管。
(三)債權未完全受償或債權憑證奉准註銷前,皆應注意於時效未屆
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新證,以免債權罹於時效。
五、(追償)
出租機關取得債權憑證後之追償作業方式如下:
(一)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每年九月底前向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詢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1、查得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應於二個月內評估有無執行實益
,有執行實益者,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承
租人之繼承人者,注意僅得對繼承所得遺產請求執行。
2、債務人之不動產倘於拍賣程序中,因減價拍賣之故,而有
執行無實益之虞時,得考量不再進行拍賣,俟債務人再有
其他財產或拍賣無實益之事由消失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3、僅部分受償或完全未受償者,應注意法院是否於原債權憑
證上加註強制執行之日期、案號與執行情形或換給新證。
4、已全部受償者,應檢同有關證件送出租機關主計單位辦理
銷帳事宜。
經強制執行受償之款項應辦理歸解年度轉正,並依下列方式歸解:
(一)租金:應收款項尚未註銷者,歸解入應收款項所屬年度租金收
入;應收款項已註銷者,列入受償當年度其他收入。
(二)逾期違約金:列入受償當年度之逾期違約金收入。
(三)遲延利息:列入受償當年度之遲延利息。
(四)其他費用(如程序費用、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支出當年
度收回者,以支出收回方式繳庫;以前年度之支出者,列為收
回以前年度歲出辦理繳庫。
六、(註銷)
下列情形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由出租機關逐案或彙案報本署轉報審計
部註銷債權憑證:
(一)取得債權憑證已逾五年,因查無債務人財產等原因,確難以受
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者,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四款規
定,敘明歷年管理及催繳程序,並檢同債權憑證及有關證件報
核。
(二)因債權憑證未能全額獲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
情形,須辦理註銷者,得依註銷作業規定第二點第十二款規定
,敘明原因並檢同債權憑證及有關證件報核。
七、(作業期程及書表格式)
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註銷案件,出租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報本署。
出租機關辦理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註銷案件相關書表及債權憑證列管
清冊格式,由本署另定之。
八、(其他)
承租人死亡時,出租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
(一)依戶籍資料追查繼承人,並函詢法院有無拋棄繼承,確認有繼
承人且無拋棄繼承權者,應向其催收。
(二)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者,向戶籍所在地之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縣市榮民服務處查詢,如被繼承
人為該處列管之榮民,依民法規定相關程序向各該榮民服務處
申報債權。
(三)非屬榮民且無繼承人,但有遺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向管轄地方
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俟法院裁定後,向遺產管理人申報
債權。
(四)無繼承人且無遺產可供執行者,依第三點或第六點規定分別辦
理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註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