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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出售受贈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5291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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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其受贈該房屋、土地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屬其因取得該房屋、土地而支付之費用,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