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規範檔案檢調作業並提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案原則
(一)借調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檔案借調以一件或一案或一卷為單位。檔案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借調時,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
(二)因業務需要,借調主管案件時,應經該單位主管核准;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先經該單位主管核准後,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權責長官核准。
(三)借調機密檔案,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四)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申請,由業務承辦單位簽奉權責長官核准。借調之檔案屬機密檔案者,則應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前開書面應載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五)依法調用檔案者,應備函提出申請,並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間。
三、調案申請
調案人申請調案,無論原件、電子影像檔或電子公文檔案等調閱,應於文書檔管系統申請調案,填妥調案人姓名、服務單位、文號或檔號、案由或案名、調案申請日期、調案形式及申請事由,經核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借調。如屬電子影像檔或電子公文檔案等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權限及調閱時間,並保留調閱紀錄。若調原卷,則依第四點至第八點之規定辦理。
四、檔案檢出
(一)依核准之借調檔案檢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交予調案人或其代理人逐件清點,並於調案單上簽收;調案單採二聯式,一聯由檔案管理單位存查,另一聯交予調案人收執。如借調檔案已裝訂成卷不易拆開時,得整卷借出,並註記卷數。
(二)申請借調機密檔案經核准後,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應注意安全維護,得外加封套或機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送調案人簽收,或由調案人或調案單位指定人員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但屬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為之。歸還時,亦同。
(三)檔案調出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另作成調案紀錄,其記載事項包括調案人姓名、調案單位、調案日期、案名、案由、檔號、文號、應歸還日期、歸還日期及稽催情形等。
五、調案使用
調案人對所借檔案,應負保護與保密責任,不得發生下列情形:
(一)遺失或檔案缺頁。
(二)拆散、污損等破壞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變更檔案內容。
(四)轉借、轉抄或非法提供他人閱覽。
六、調案歸還
(一)調案人:
1.借調檔案不可隨新案歸還,新案歸檔與調案還卷手續應分別辦理。
2.借調檔案應於三十天(含例假日)期限內歸還。借調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歸還期限以前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權責長官核准後,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每次展期以三十天(含例假日)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應先行歸還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機關間調案之展期時間,亦同;屬依法調用者,依來函核准展延日期為限。
3.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日期。
(二)檔案管理人員:
1.對歸還檔案(含催歸還卷),查檢歸還檔案齊全且內容無誤後,應於調案紀錄上之歸還日期欄簽註還卷日期。
2.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應即退回予調案人補全;檔案有遭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復情形者,應於調案紀錄註記,並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議處。
3.檔案遭受破壞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1)檔案內容破壞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單位相關人員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併同該檔案歸檔。
(2)檔案破損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補後,方予歸檔。
(3)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護者,由檔案管理人員簽核後,註記於相關檔案目錄或文書檔管系統備查。
4.歸還檔案應儘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5.借調或調用檔案如已被借調,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人;必要時,並得通知前一位調案人儘速歸還;已借出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6.調案紀錄應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紀錄為之,存放於適當場所或以電子方式儲存管理,並保存至其所載檔案移轉或銷毁後,始得銷毀。
七、借調稽催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查檢借調或調用檔案是否如期歸還;並按月、季或年及檔案類別統計檔案借調數量,並製作成「調案數量分類統計表」。
(二)檔案管理人員對於逾期未歸還檔案,應於每月初由文書檔管系統產製稽催清單辦理稽催,並記錄稽催日期、次數及相關情形。
(三)借調檔案逾期未歸還且經稽催三次以上,仍不歸還,由檔案管理單位主動將該調案人及稽催情形簽請權責長官處理。
八、調離職人員調案情形查檢
(一)本署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
(二)調、離職人員應將借調檔案先行全部歸還,不得轉借,其屬機密案件者,調、離職前,應即將檔案依規定密封後歸檔。如屬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且未歸還者,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未列入職務移交者,其有妨礙公務機密或法律信證影響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議處。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