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014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營利事業107年度依本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二、廢止本部109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