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責令該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之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57363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期(含按月申報之四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依本部一百十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一一OO四五七一一OO號公告展延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但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開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營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申報該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屆期未申報該明細表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應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