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265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70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第 三 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