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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265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0000170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1100421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圖表附件:
附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第 三 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第 四 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